上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环保局  2018/7/16 15:23:21 最新新闻     收藏

一、标准修订背景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本市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已完成,氮氧化物成为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由于锅炉多为低架排放源,对近地面环境空气PM2.5和臭氧有较大影响,通过实施更为严格的标准,推进锅炉低氮改造,对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北京、天津等地启动了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本市也开展了一些示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储备。基于上述考虑,为有效控制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深化对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按照标准先行,进一步加快治理改造的原则,有必要再次对锅炉标准进行修订。

二、标准修订历程

根据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有关程序,市环保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8月4日至9月15日在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委办局、行业组织和锅炉使用、生产单位等企业的意见。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监局于2018年1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技术审查。经市环保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考虑

一是新标准不再对“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单独规定执行时间;二是将原标准锅炉类别简化归并为“气态燃料锅炉”和“其他锅炉”两类;三是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限值有不同程度的加严;四是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在用锅炉给予了约两年的过渡期。

新标准对气态燃料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限值均有所加严,但主要还是考虑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在用锅炉过渡期内(2020年10月1日前)氮氧化物的限值为150mg/m3;过渡期后为50mg/m3。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氮氧化物执行50mg/m3的限值。考虑到对本市秸秆的综合利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沿用了原标准的控制项目及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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