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 向生活垃圾“宣战”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18/9/20 15:59:29 最新新闻     收藏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简称计划)提出,要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

根据计划,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平原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应烧尽烧,山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石家庄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农村(建制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党政机关等实施强制分类投放

计划要求,遵循国家提出的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4分类方法,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强制分类投放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上述4类垃圾投放设施。

对城市居民实施鼓励分类投放制度,主要推行3种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与垃圾分类专业化公司合作,建立居民“绿色账户”,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积分奖励;充分发挥物业公司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绿色物业星级评价体系;推行大小桶分类投放法,居民区小桶投放“厨余”湿垃圾,大桶投放其他垃圾,区分收运时间,实现“干湿分离”。

在农村,要从源头上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分类,积极探索推行处理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处理资源化方式。

2018年,石家庄市、邯郸市市区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根据试点城市成效,在全省逐步扩大推广范围。承德市作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试点,全市域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确定的38个示范县(市、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至2020年新增收转运设施929座

计划提出,要加快完善设市城市和县城收转运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覆盖范围和运输装备水平。垃圾收集点,按照使用人口、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等指标,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满足需要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全面整治淘汰脏、破、敞口、易散落等不达标收集容器。

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市县要加快谋划建设大型压缩转运站,进一步降低转运成本,有效减少运输过程的二次污染。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垃圾收集点根据村庄及周边、城乡接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合理配备垃圾箱、垃圾投放点以及垃圾清扫工具。

计划要求,每个乡(镇)建设1座转运站,集中连片、人口较少的若干乡(镇)可集中建设1座转运站,每个景区根据需要设置1座或若干座转运站,并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到2020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929座,新增收转运规模3.19万吨/日,新增转运车辆1826辆。

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计划要求,要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向、环境功能区划、生活垃圾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科学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已有焚烧处理设施的市要根据生活垃圾增长幅度,改造扩建现有设施和新建焚烧处理设施;未建焚烧设施的张家口市、衡水市、邯郸市要全面加快建设进度,推进处理工艺升级,大幅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

各地在建设焚烧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等配套设施,推进垃圾焚烧设施与垃圾卫生填埋场配合使用,卫生填埋场从原生垃圾填埋向焚烧残渣填埋和应急处理发展。

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

平原地区农村采用“户分类、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山区、丘陵地区农村距离市县垃圾处理厂(场)20公里以内的,应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其他边远山区、分散的农村,确实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条件的,通过村庄自建或与附近农村组团建设处理设施,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

根据该计划,到2020年,城乡一体化处理的村庄比例达到70%以上。

引入市场机制加快设施建设

计划明确,要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引入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理全过程,建设和完善相应设施。整合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过管控结合、创新渠道,最终将有价值可利用垃圾作为资源回收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再生资源增量。

要完善生活垃圾收费、财政补贴和奖惩机制,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大力提高收缴率,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经费,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金融贷款优惠政策,统筹整合资金,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协调、环境补偿标准及办法,保证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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