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征求意见稿)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2022/8/30 10:55:42 最新新闻     收藏

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衔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两区一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执委会制订了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衔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两区一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进一步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示范区执委会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创新融合发展

紧扣生态绿色、一体化和高质量三个关键词,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示范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乡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重要依据,实施空间分区差异化管控,加快构建示范区“一心、两廊、三链、四区”的生态空间格局,持续筑牢良好生态基底,不断厚植生态优势。共同强化底线约束,持续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聚力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性数字经济、前沿性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合力推动示范区绿色创新融合发展。

二、坚持正向引领,探索生态环境管理转型

根据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需求,在共同守牢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构建以正向引导为主线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探索和引领生态环境管理转型。两区一县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加强清单事项宣传,共同加强审批服务、强化精准管控、提升管理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努力实现以清单管理促效能、促转型。督促责任单位在相关规划编制审查、区域(或规划)及项目环评审查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管理、日常环境监管执法等环节,有针对性地执行清单明确的鼓励、引导和禁止性事项规定。

三、坚持跨域协同,衔接细化单元准入要求

清单是示范区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控的基本要求,示范区不同管控单元应结合自身区位特点、发展现状及问题、发展定位与目标、区域环境目标、管控要求等,细化明确本单元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四、坚持动态更新,持续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

清单根据示范区建设发展要求和形势变化,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五年修改一次,每年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动态更新,持续引领示范区生态绿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清单相关条款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划和管理等规定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新的或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鼓励事项

1积极发展引领性绿色低碳经济、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性数字经济、前沿性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大力培育符合生态绿色导向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绿能环保、科技研发、总部办公、文旅会展和信息数创等重大产业项目。

2积极引入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咨询机构,支持绿色研发设计、节能环保认证、低碳规划咨询、环境检测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共建区域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行业高地。

3鼓励示范区建设项目和相关企业污染排放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三统一’制度中所认定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4先行启动区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重点协调景观游憩、调节小气候、栖息地营造等多重生态功能,营造绿色、创新、人文融合发展空间。

5先行启动区依托“一厅三片”等功能区块,因地制宜布局科创研发基地、数字经济产业园、特色金融集聚区、文化创意综合体、滨湖休闲活力带和水乡颐养地等特色产业板块,共同打造世界级绿色创新活力湖区。

6上海市青浦区以大水体、主干道和河流为重点的生态廊道建设为纽带,提升生态功能,打造以水为脉、林田共生、城绿相依,“点-线-面-基”一体的区域生态格局。

7青浦区着力于做强做精“高端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两大高端产业集群和“北斗+遥感”特色产业集群,做专做优“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五大重点产业,做大做特“数字基建、数字赋能、数字创新”平台,打造“3+5+X”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体系。

8苏州市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

9吴江区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

10嘉善县加强重要生态空间保护,构建起以河网水系为基质、以林地绿地为斑块的“七横五纵、八园十荡、城水相依、林田共生”生态格局,依托湖荡水网、田园风光、历史古镇等环境资源,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农业+”等创意产业。

11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构建“以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祥符荡科创绿谷为创新引领、以高质量小微园创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引导事项

12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试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产业园区优化布局。

13以高标准生态环境准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提升传统特色产业能级,降低单位能耗和排污强度,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14依法依规推动传统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产能淘汰、转型升级和域外搬迁,支撑和推动示范区产业减污降碳。

15各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推进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16产业园区邻近现有及规划集中居住区的,应合理设置产业控制带,细化产业控制带设置范围及产业准入要求。产业控制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疗机构等敏感目标,不宜引入环境风险潜势为 II 级及以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项目。

17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和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重点深化生活、交通领域污染减排。

18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融合为导向,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促进城乡空间的弹性有机生长。

19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红线应确保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一般生态空间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禁止事项

20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和建设损害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功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和项目。结构性生态空间内禁止对主导生态功能产生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

21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国家、省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捕期内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和垂钓。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淀山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大莲湖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嘉善县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内,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禁止开展破坏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太湖(吴江区)重要湿地、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吴江震泽省级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活动。林地、河流等生态空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禁止建设或开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或开展的项目或活动。

2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线性交通设施、水利设施、供排水管线项目以及保障城市安全的设施除外),对穿越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的线性交通设施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24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占用水域和建设影响河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环境)功能的项目。

25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新建危化品码头(保障城市运行的能源码头、符合国家政策的船舶LNG 加注和油品加注码头、军事码头以及承担市民日常生活所需危险品运输码头除外),现有化工企业依法逐步淘汰搬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6除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外,太湖流域原则上不再审批其他生产性新增氮磷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太湖沿岸5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27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28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执行。

2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禁止煤炭、重汕、渣汕、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除电站锅炉、钢铁冶炼窑炉以外)。禁止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除热电行业以外)。

30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但不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三种情形。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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