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通告》实施的背景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环规字〔2023〕5号)于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法典的施行安排及相关决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即2026年8月15日)起同步失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要求,规范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管理,实现与上位法有序衔接,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环规字〔2023〕5号)进行修订,并按要求开展了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相关工作。
二、《通告》的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广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三、《通告》的执行时间
延续《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环规字〔2023〕5号)的要求。
(一)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自2024年3月12日起,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生物质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即锅炉烟气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由15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由5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35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由20毫克/立方米收严至10毫克/立方米。
五、对比《通告》(穗环规字〔2023〕5号)修改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订属于适应性修订,不改变原通告确立的核心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管控范围。主要针对法律依据条款进行更新与替换,具体如下:
1.更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即将失效。将原通告前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表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
2.明确在用锅炉的适用时间。
将“(二)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为“(二)在用锅炉。2023年6月12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3年6月12日”是原通告的实施时间,此修改是避免公众误解实施时间,并未改变原通告内容。
3.更新实施日期与期限。
将原通告有效期中“本通告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改为“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穗环规字〔2023〕5号)同步废止”。
六、《通告》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