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定调小火电获“双刑”
来源:国际电力网  2011/4/29 13:16:03 最新新闻     收藏

  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新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版本同时废止。

    目录细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不属于上述三类者,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经修订,目录条目共1399条,其中鼓励类750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6条。

    限制和引导产能过剩行业

    发改委称,新目录全面反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以及对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支持,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压缩和疏导过剩产能”。

    为此,发改委根据国发[2009]38号文件和相关产业准入条件,在限制类条目设置上,加强了对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的限制,从产品规格、参数和生产装置规模等方面分别对限制范围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准入标准。

    发改委表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燃煤火电机组:限制+淘汰

    目录规定,2011年底前,将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限制有效容积400~1200立方米的炼铁高炉。

    另外,2013年底前,将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011年底前,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2011年底前,限制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目录指出,将鼓励对页岩气、油页岩、油砂、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资源勘探开发,鼓励先进核反应堆的建造与技术开发,鼓励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铀精制、铀转化,鼓励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高效选煤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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